佥 判
- 拼音
- [qiān pàn]
- 注音
- ㄑㄧㄢ ㄆㄢˋ
- 繁体
- 僉判
- 是否常用
- 否
佥判的意思
词语解释
佥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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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解释
1.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宋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 2.指做佥判官。 3.签名并作判词。
网络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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佥判
词语信息
qiān pàn ㄑㄧㄢ ㄆㄢˋ
佥判
词语解释
(1).即签判。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。为 宋 代各州幕职,协助州长官处理政务及文书案牍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三:“ 晏安恭 为 越州 教授, 张子韶 为佥判。”《警世通言·拗相公饮恨半山堂》:“﹝ 王安石 ﹞初任 浙江 庆元府 鄞县 知县……转任 扬州 佥判。”
(2).指做佥判官。 明 汪廷讷 《狮吼记·访友》:“下官佥判 凤翔 三年,蒙恩召直史馆。”
(3).签名并作判词。 明 袁宏道 《与倪崧山》:“大约手疲於佥判,眼疲於簿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