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的解释

青苗法[qīng miáo fǎ] 青苗法 青苗法,亦称“常平新法”,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,熙宁二年(1069年)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。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“遇贵量减市价粜,遇贱量增市价籴”的呆板做法。灵活地将常平仓、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,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、城市手工业者,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,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,达到“民不加赋而国用足”,改善了北宋“积贫”的现象。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,后于元丰八年(1085)神宗去世后废止。

用“青苗法”造句 第1组

  • 1、为了缓和阶级矛盾,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更张,施行了"青苗法"。

  • 2、为了缓和阶级矛盾,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辙,施行了青苗法

  • 3、他推行的青苗法虽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,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,其害甚于加赋税,最终因得不到社会各阶级的支持而失败。

  • 4、秋田县的调查方法是从稻田中逐块割取植株的青苗法,与粮食厅采用的不分田块进行的混合法相比,查出的浓度会明显偏高。

  • 5、熙宁三年,青苗法,改诸路更戍法,推保甲法,募役法……

  • 6、其中最受关注的“青苗法”规定,在每年夏秋两收前,民户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,以补助耕作。

  • 7、利国利民的青苗法,他们执行起来,就不管百姓愿意不愿意,硬性摊派,强造政绩工程;摊派后,又加息,严酷追债。

  • 8、就理论上来说,王安石的“青苗法、市易法”是可以实施的。

  • 9、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,“贷谷于民,立息以偿”,效果很好,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?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。

  • 10、比如“青苗法”,本意上就是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的,而且,他在鄞县做官时试验过,“贷谷于民,立息以偿”,效果不错。

用“青苗法”造句 第2组

  • 11、例如王安石的“青苗法”,本意为青黄不接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。

  • 12、特别是“青苗法”在执行中严重走样,损害了百姓利益,导致民怨沸腾,因此,他多次上书提意见。

  • 13、曾上奏反对青苗法“别为一赋以蔽海内,非王道之举”,熙宁七年,王安石罢相,朝廷宣其复出为官。

  • 14、这就是后来王安石变法中“青苗法”的雏形。

  • 15、市易法、青苗法等只是把原来由商人集团获得的利润转归国家所有了,百姓的负担没有减轻。

  • 16、斯时,王安石位居参知政事,掌副丞相之职,“毗大政,参庶务”,在宋神宗赵顼支持下推行“青苗法”。

  • 17、王安石纵使留下了身后名,纵使千百年后的美国人都在借鉴他的“青苗法”,纵使“后来谁与子争先”,又能怎样?他始终是孤寂的。

  • 18、这里是潮汕十余万袁氏的发祥地,相传始祖为袁琛,为北宋兵部尚书,因反对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被贬为潮州刺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