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官箴》
《四库提要》:“此书多阅历有得之言,可以见诸实事。书首即揭清、慎、勤三字,以为当官之法,其言千古不可易。”
当官之法唯有三事:曰清、曰慎、曰勤。知此三者,可以保禄位,可以远耻辱,可以得上之知,可以得下之援。然世之仕者,临财当事不能自克,常自以为不必败,持不必败之意,则无所不为矣。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己,故设心处事,戒之在初,不可不察。借使役,用权智,百端补治,幸而得免,所损已多,不若初不为之为愈也。司马微《坐忘论》云:“与其巧持于末,孰若拙戒于初。”此天下之要言,当官处事之大法,用力简而见功多,无如此言者。人能思之,岂复有悔吝耶?
事君如事亲,事官长如兄长,与同僚如家人,待群吏如奴仆,爱百姓如妻子,处官事如家事,然后为能尽吾之心。如有毫末不至,皆吾心有所未至也。故事亲孝,故忠可移于君;事兄悌,故顺可移于长;居家理,故治可移于官。岂有二理哉!
当官处事,常思有以及人。如科率之行,既不能免,便就其间,求其所以使民省力,不使重为民害,其益我矣。不与人争者,常得利多;退一步者,常进百步;取之廉者,得之常过其初;约于今者,必有垂报于后,不可不思也。惟不能少自忍必败,此实未知利害之分、贤愚之别也。予尝为泰州狱掾,颜岐夷仲以书劝予治狱次第,每一事写一幅相戒。如夏月处罪人,早间在东廓,以辟日色之类。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,必使之毕此事,不可更别遣人,恐其受赂已足,不肯毕事也。又如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,须平心定气,与之委屈详尽,使之相从而后已。如未肯从,再当如此详尽,其不听者少矣。
当官之法,直道为先。其有未可一直向前,或直前反败大事者,须用冯宣徽惠穆秤停之说。此非特小官然也,为天下国家当知之。
黄兑刚中尝为予言:顷为县尉,每遇检尸,虽盛暑亦先饮少酒,捉鼻亲视,人命至重,不可避少臭秽,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。
范侍良育作库务官,随人箱笼,只置厅上,以防疑谤。凡若此类,皆守臣所宜详知也。
当官既自廉洁,又须关防小人,如文字历引之类,皆须明白,以防中伤,不可不至慎,不可不详知也。
当官者,难事勿辞,而深避嫌疑,以至请诚遇人,而深避文法,如此则可以免。
前辈尝云小人之性,专务苛且。明日有事,今日得休且休。当官者,不可徇其私意,忽而不治。谚有之曰:“劳心不如劳力。”此实要言也。
徐丞相择之尝言:“前辈尽心职事。”仁庙朝有为京西转运使者,一日见监窑官,问:“日所烧柴凡几灶?”曰:“十八九灶。”曰:“吾所见者十一灶,何也?”窑官愕然。盖转运使者,晨起望窑中所出烟几道知之。其尽心如此。
前辈尝言吏人不怕严只怕读。盖当官者详读公案,则情伪自见,不待严明也。
当官者,凡异色人皆不宜与之相接,巫祝尼媪之类尤宜疏绝,要以清心省事为本。
后生少年乍到官守,多为猾吏所饵,不自省察,所得毫末。而一任之间,不复敢举动,大作官嗜利,所得甚少,而吏人所盗不赀矣。以此被重谴,良可惜也。
当官者,先以暴怒为戒。事有不可当,详处之,必无不中。若先暴怒,只能自害,岂能害人,前辈尝言:“凡事只怕待。”待者,详处之谓也。 盖详处之,则思虑自出,人不能中伤也。
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,每一公事难决者,必沉思静虑累日,忽然若有得者,则是非判矣。是道也,惟不苟者能之。 处事者,不以聪明为先,而以尽习为急;不以集事为急,而以方便为上。
孙思邈尝言:“忧于身者,不拘于人;畏于已者,不制于彼;慎于小者,不惧于大;戒于近者,不侈于远。”如此,则人事毕矣,实当官之要也。 同僚之契,交承之分,有兄弟之义,至其子孙,亦世讲之。前辈专以此为务,今人知之者盖少矣。又如旧举将及,旧尝为旧任察官者,后已官虽在上,前辈皆避,坐下坐。风俗如此,安得不厚乎?
叔曾祖尚书,当官至为廉洁。盖尝市缣帛,欲制造衣服,召当行者取缣帛,使缝匠还之。荥阳公为单州,几每月所用杂物,悉书之库门,买民间,未尝过此数,民皆悦服。
关沼止叔获盗,有情轻法重者,止叔不忍以此被赏也。
当官取佣钱、般家钱之类,多为之程,而过受其直,所得至微,所丧多矣。亦殊不知此数亦吾分外物也。
当官者,前辈多不敢就上位求荐章,但尽心职事,所以求知也。习诚尽职,求之虽不中,不远矣。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。当官遇事,以此为心,鲜不济矣。
畏避文法,固有常情,然也人自然者,常以文法难任,委之于人。殊不知人之自私,亦犹已之自私也。以此处事,其能有济乎?其能有后福乎?
其能使子孙昌盛乎?
当官处事,务合人情,忠恕违道不远,观于已而得之,未有舍此二字,而通用济者也。尝有人作郡守,延一术士,同处书室。后术士以公事干之,大怒叱下,竟致之杖背编置。招延此人已是犯义,既与之稔熟,而干以公事,亦人常情也。不从之足矣,而治之如此之峻,殆似绝灭人理。 尝谓仁人所处,能变虎狼如人类。如虎不入境,不害物,蝗不伤稼之类是也。如其不然,则变人类如虎狼。凡若此类,及告讦中伤谤人,欲置于死地是也。
唐充之广仁,贤者也,深为陈、邹二公所知。大观、政和间,守官苏州,朱氏方盛,充之数刺讥之。朱氏深以为怨,傅致之罪,刘器之以为充之为善,欲人之见知,故不免自异,以致祸患,非明哲保身之谓。
当官大要,直不犯祸,和不害义,在人精详酌之尔,然求合于道理,本非私心专为己也。 当官处事,但务着实。如涂擦文书,追改日月,重易押字,万一败露,得罪反重,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。百种奸伪,不如一实;反覆变诈,不如慎始;防人疑众,不如自慎;智数周密,不如省事。不易之道,事有当死不死,其诟有甚于死者,后亦未免得安。世人至此,多惑乱失常,皆不知轻重义之分也。此理非平居熟讲,临事必不能自立,不可不预思。 古之欲委质事人,其父兄日夜先以此教之矣。中材以下,岂临事一朝一夕所能至哉!教之有素,其心安焉,所谓有所养也。
忍之一事,众妙之门。当官处事,尤是先务。若能清、慎、勤之外,更忍一忍,何事不办!《书》:“曰必有忍,其乃有济。”此处事之本也。
谚曰:“忍事故灾星。”少陵诗云:“忍过事堪喜。”此皆切于事理,为世大法,非空言也,王沂公尝说:“吃得三斗酽醋方做得宰相。”盖言忍受得事。
刘器之建中崇宁初知潞州,部使者观望治郡中,事无巨细,皆详考然,竟不得毫发过。虽过往驿券,亦无违法予者。部使者亦叹伏之。后居南京,有府尹取兵,官白直点磨他:寓居无有不借禁军者,独器之未尝借一人。
其廉慎如此。 故人龚节亨彦承,尝为予言:“后生当官,其使令人无乞丐钱物处,即此职事可为;有乞丐钱物处,则此职事不可为。”盖言有乞丐钱物处,人多陷主人以利,或致嫌疑也。 前辈尝言:“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。”此亦要言。私罪固不可有,若无公罪,则自保太过,无任事之意。
范忠宣公镇西京,日尝戒属官:“受纳租税,不要令两头探戒。”问:
“何谓?”公曰:“贤问是也。不要令人户探官员等候受纳,官员不要探纳者多少,然后入场。此谓两头探。但自绝早入场待人口,则自无人户稽留之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