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商君书》 壹 言 第 八
凡將立国,制度不可不时也,治法不可不慎也,国务不可不谨也,事本不可不摶也。制度时,则国俗可化,而民从制。治法明,则官无邪。国务壹,则民应用。事本摶,则民喜农而乐战。夫圣人之立法化俗,而使民朝夕从事於农也,不可不知也。夫民之从事死制也,以上之设荣名,置赏罚之明也。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,故民之喜农而乐战也。见上之尊农战之士,而下辩说技艺之民,而贱游学之人也,故民壹务;其家必富,而身显於国。上开公利而塞私门,以致民力,私劳不显於国,私门不请於君。若此而功名劝,则上令行而荒草辟,淫民止而奸无萌。治国能摶民力而壹民务者彊,能事本而禁末者富。
夫圣人之治国也,能摶力,能杀力。制度察则民力摶,摶而不化则不行,行而无富则生乱。故治国者,其摶力也,以富国彊兵也;其杀力也,以事敌劝农也。夫开而不塞则短长,长而不攻则有奸;塞而不开则民浑,浑而不用则力多,力多而不攻则有蝨。故摶力以壹务也,杀力以攻敌也。治国贵民壹;民壹则朴,朴则农,农则易勤,勤则富。富者废之以爵,不淫;淫者废之以刑而务农。故能摶力而不能用者,必乱;能杀力而不能摶者,必亡。故明君知齐二者,其国彊;不知齐二者,其国削。
夫民之不治者,君道卑也;法之不明者,君长乱也。故明君不道卑,不长乱,秉权而立,垂法而治,以得奸於上而官无不,赏罚断而器用有度。若此则国制明而民力竭,上爵尊而伦徒举。今世主皆欲治民,而助之以乱;非乐以为乱也,安其故而不闚於时也。是上法古而得其塞,下修今而不时移,而不明世俗之变,不察治民之情,故多赏以致刑,轻刑以去赏。夫上设刑而民不服,赏匱而奸益多。故上之於民也,先刑而后赏。故圣人之为国也,不法古,不修今,因世而为之治,度俗而为之法。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,则不成;治宜於时而行之,则不干。故圣王之治也,慎为察务,归心於壹而已矣。